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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2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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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现住北海市北海大道国家金融大厦。负责人庞新方,行长被执行人沈彪,男,1971年4月21日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新村三村315栋3单元7号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沈彪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重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赖崇坤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