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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9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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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绍全,男,1949年10月14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海城区小区****。申请执行人龙绍文,男,1945年6月4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白屋村** 被执行人龙绍富,男,1953年12月1日生,现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绍全、龙绍文与被执行人龙绍富关于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绍富于2012年7月14日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付清补偿继承房屋折价款19299.4元给申请执行人龙绍全、19323.5给申请执行人龙绍文)。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龙绍全、龙绍文依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被执行人龙绍富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