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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38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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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灯花装饰材料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法定代表人:范伟兴,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白海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

清算小组长:张锡琼。被执行人广西北海建材化工综合公司,住,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 法定代表人:韦新环,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灯花装饰材料公司被执行人北海市白海豚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广西北海建材化工综合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灯花装饰材料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广西北海建材化工综合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柳州市灯花装饰材料公司8万元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即清偿完毕。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履行完毕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黄辉远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