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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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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丽军,女,1962年6月2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牛皮巷**。被执行人何群,女,1972年12月17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深港路**深港花园******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丽军与被执行人何群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群主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即付清了房屋转让款及其违约金等款项共2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黄辉远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