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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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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现住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林盛超,行长。被执行人梁朝晖,男,1971年7月17日生,现住北海市云南南路******。

龙宇艳,女,1972年8月10日生,现,现住北海市云南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朝晖、龙宇艳关于债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朝晖、龙宇艳于2013年4月11日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付清本息25033.14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