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世明,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5912100179住北海市海城区平等里18号。申请执行人黄世钦,男,194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4307210770住北海市海城区变电南一巷23号2-10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芳,女,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2194608060420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东园路16号50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珍,女,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102195009101540住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12号3栋1-502房。申请执行人黄梅莲,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802195204060027住钦州市钦南区子材西大街3号3幢2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黄梅英,女,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5502040169住北海市海城区平等里18号。申请执行人黄梅珠,女,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01195703100164住北海市海城区解放路8号3栋2单元403号。被执行人罗荣霞,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101077********,住北海市海城区鸿华花园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明、黄世钦、黄梅芳、黄梅珍、黄梅莲、黄梅英、黄梅珠与被执行人罗荣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天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留)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荣霞名下桂E191**号小轿车的查封。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