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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41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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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3申请执行人周积芬,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68********,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南二里三巷**。委托代理人吴定安,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505011966********,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海南二里三巷**。被申请执行人北海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屋仔村**。法定代表人吕家东,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积芬与被执行人北海房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8日分别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4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天花园住宅小区D4栋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周积芬的名下,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