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纲徕,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4261966********,住北海市海城区变电南8巷**。被执行人黄庆松,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8261969********,住浦北县白石水镇新圩村委会胜岭** 本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海执查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庆松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宝来居3幢一单元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00170、000171号】。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纲徕自愿在原执行标的62369.8元的基础上放弃7369.8元,余款55000元被执行人黄庆松须在2013年8月2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黄庆松于2013年7月18日按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及义务提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庆松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北宝来居3幢一单元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00170、000171号】的查封。二、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