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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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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贵生,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北寿接八委**。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太平洋世纪广场******。负责人覃颂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贵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照判决协助执行得款12000元并将该款退还申请执行人徐贵生,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该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庞文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