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执行人王艳庭,女,1962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62********,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下寮**。委托代理人冯锡朝(王艳庭丈夫),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住,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下寮** 委托代理人刘贵达,京园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湘豪大厦**。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艳庭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3)海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赔付保险费66995.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