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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808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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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2申请执行人詹苏娟,女,1976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76********,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委托代理人陈星良,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被申请执行人娄琼,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经花岗区官井路******附**iv>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詹苏娟与被执行人娄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10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2)海执查字第5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太合路8号信利公寓A座302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詹苏娟的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8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