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执行人冉长春,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灵鹫镇牌坊村**。委托代理人刘福旺,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星海****。法定代表人韦德仕,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冉长春与被执行人北海人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1)海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冉长春已收到执行款47475元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