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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993-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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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3申请执行人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世贵,经理。委托代理人户国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01***********,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府乡后留名府村333号被执行人吴定安,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海南路二里三巷**。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华鑫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定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据和解协议已到货款合计人民币45000元,确认(2010)海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终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