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执行人潘雪琴,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75********,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油行村一巷**。被执行人彭冠文,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政法小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雪琴与被执行人彭冠文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依据(2012)北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七条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请求被执行人支付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7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终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七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