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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010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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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紫轩阁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润德雅苑**。法定代表人谭英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边境贸易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建设大厦东侧iv> 法定代表人花德伟,总经理。

本院合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顺大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紫轩阁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边境贸易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等四案,案件合计执行标的16061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三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将被执行人北海边境贸易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1998)北土铁建第075号、第07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扣除政府收回的以外剩余合计279.1811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21506860元抵偿上述四案件16061000元的债务,差额款项在扣除过户税费、执行费、诉讼受理费后由二申请执行人补足。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了的以物抵债协议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以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张文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