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执行人吴海兰,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111979********,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菜园里一巷**对面。被执行人黄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新街七巷**。被执行人黄豪丰(黄伟之父),身份证号码:4505111941********,男,1941年3月27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路新街七巷21号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海兰与被执行人黄伟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依据(2012)海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权利义务,请求被执行人黄伟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儿黄仲铃的抚养费43971.32元。在执行过程中,追加黄豪丰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黄仲铃的抚养费43971.32元,本执行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