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执行人刘波泉,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79********,汉族,住北海市重庆路中段怡海新村开苑。被执行人劳芝勋,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7********,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文明南路**。申请执行人曾玉花,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8********,汉族,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亲滩乡西坂村叶家自然村** 申请执行人叶志来,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新力海景**iv>
申请执行人叶志新,男,1973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3********,汉族,汉族,住北海市北部湾,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新力海景申请执行人吴小红,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4********,汉族,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新力,住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新力海景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波泉、劳芝勋与被执行人曾玉花、叶志来、叶志新、吴小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依据(2011)海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即:本执行案曾玉花、叶志来、叶志新、吴小红欠刘波泉、劳芝勋债务128760元,以另一执行案[执行案号为:(2013)海执字第1189号]刘波泉、劳芝勋欠曾玉花、叶志来、叶志新、吴小红债务190962元中的128760元相抵偿]。本执行案债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