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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88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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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3申请执行人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权堂,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横坑村**,现住北海市海城区南珠大道海就停车场。被执行人北海市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与上海路交接处。法定代表人晏杰,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国线集团(北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海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解除桂E057**号大客车抵押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向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2013)海执第885号执行协助通知书,请求协助办理解除桂E037**号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文审判员:张培兴审判员:易文尧

书记员:赖铭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