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勇,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被执行人:广州锐艺捷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略)。法定代表人:略雷勇与广州锐艺捷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及劳动争议二案,本院作出的(2011)天法民二初字第384、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锐艺捷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雷勇返还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付时止),并支付工资37655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4日和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原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位于(略)的办公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办公设备并交付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表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并表示被执行人已停业,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二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办公设备一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办公设备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二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二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穗天法执字第6805号及(2012)穗天法执字第31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林执行员郭相顺执行员陈晓升
书记员:宋浩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