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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穗天法执字第1016号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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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兰,女,身份证号码:略,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郑青、郑坚,均是公民代理。被执行人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熊定

关于郑兰申请执行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天劳仲案非终字第155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戴丝玉内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6.2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吴军执行员赖子栋执行员李江

书记员:赵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