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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茂化法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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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团成,男,汉族,化州市人。被执行人邱华胜,男,汉族,化州市人。被执行人彭田生,男,汉族,化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钟团成与被执行人邱华胜、彭田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限被告邱华胜、彭田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2000元原告钟团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暂没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两被执行人没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茂化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芝博审判员:李跃明审判员:余月萍

书记员:苏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