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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998)化法审执字第1740号恢1号之三

(1998)化法审执字第1740号恢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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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周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化州市华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荣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化州市饲料厂。法定代表人钟荣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化州市粤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荣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化经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一三年四月七日,以(1998)化法审执字第1740号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化州市粤台饲料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XXX区XXX路XX厂区第XX幢房屋(证号:粤房证字第**、基底面积273.6平方米、建筑面积1335.33平方米)及其相对的证号为茂许证化字(1991)XXX号中面积为724.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化州市华都集团有限公司、化州市饲料厂、化州市粤台饲料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借款四十七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化州市粤台饲料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XX区XX路XXX厂区第XXX幢房屋(证号:粤房证字第:粤房证字第**73.6平方米、建筑面积1335.33平方米)及其相对的证号为茂许证化字(1991)XXX号中面积为724.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鸿杰审判员:李土权审判员:陈承忠

书记员:陈鹏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