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委托代理人李钦白,男。被执行人陈日照,男。被执行人陈一勇(曾用名陈亚勇)男。是被执行人陈日照的儿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化法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日照、陈一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日照、陈一勇,于2012年4月5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日照、陈一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一勇的粤AXXX**号小车一辆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登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一勇的粤AXXX**号小车一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鸿杰
审判员:李土权审判员:张锋
书记员:陈木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