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冰毅,男,*岁,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号。被执行人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吴某壮,该街道办主任。被执行人广东化州橘宝企业集团公司。诉讼代表人化州市***办事处。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化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依据化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化府(2007)*号文拥有的位于化州市**路**园东园(*区*宗)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广东化州橘宝企业集团公司位于化州市**区**路集资楼第*幢首层房地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44***)。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13日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由于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未对该地办理土地登记证,故未能及时处理,2012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同意提交有关资料给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交法院拍卖,2013年1月14日,化州市国土资源局已对上述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发出土地证[证号:化国用(2013)第21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事处的位于化州市**街道**路的地产[证号:化国用(2013)第210***号],面积*平方米,即化州市**路**园东园(*区*宗)的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昭光
审判员:黄斌审判员:潘洪辉
书记员:黄亚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