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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茂化法执加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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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亚生。申请执行人华权妹。申请执行人王一勇。被执行人饶国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与被执行人饶国富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饶国富的父母饶章见、许彩欣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饶章见、许彩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饶章见、许彩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李亚生、华权妹、王一勇、陈来弟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宗法审判员:李跃明审判员:余月萍

书记员:苏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