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农民。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代理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帮助销售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斌圣
书记员:钱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