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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市黄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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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赵增高,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中金万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孝振,职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青黄劳社监询字(2012)第21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000元。

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该案执行程序,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黄劳社监询字(2012)第21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