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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彩艳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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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彩艳。被执行人青岛天立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江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青开劳仲案字第(465)号仲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