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志刚。被执行人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6029123-4。法定代表人高思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依据(2011)黄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785.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496元(本金1785.5元,利息210.5元,执行费5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案款中扣交。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黄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