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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修法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2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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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修法。被执行人李川。被执行人安丘市宏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金冢子镇岳家店子村。申请执行人赵修法依据(2013)黄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1846.32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在自动履行期限中,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20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