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瑞善。被执行人宗绍双。申请执行人张瑞善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5995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14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