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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执行案裁定书(21)

(2013)黄执字第8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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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组织机构代码:86365538-7. 被执行人逄淑波。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4603.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