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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19)

(2013)黄执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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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春霞。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十字路园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宋彦昌,职务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吴春霞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青开劳仲案字第8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9689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青开劳仲案字第80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雪梅审判员:赵卿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