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周孝芳,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孝芳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孝芳所有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