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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晗解除查封裁定书

(2007)郯执字第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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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被执行人谢晗,男,1970年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以(2007)郯执字第13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晗所有的在郯城县公路局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晗所有的在郯城县公路局的工资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