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被执行人谢晗,男,1970年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以(2007)郯执字第13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晗所有的在郯城县公路局的工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晗所有的在郯城县公路局的工资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