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清海,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雷雷,男,32岁,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雷雷有捷达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雷雷所有的捷达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