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侯伟,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2)郯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侯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有工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侯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存款2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