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骆宏图,男,1970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明明,男,1979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兰旭东,男,1977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鲁丽伟,女,1975年8月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郯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兰旭东所有的位于郯城县繁荣路(原胶合板厂家属院)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