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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旭东查封执行裁定书

(2008)郯执字第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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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骆宏图,男,1970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明明,男,1979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兰旭东,男,1977年5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鲁丽伟,女,1975年8月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郯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兰旭东所有的位于郯城县繁荣路(原胶合板厂家属院)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