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理事长。被执行人葛从龙,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尹丽,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葛继同,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梁成房,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吴波,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本院作出的(2013)郯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梁成房以其妻乔瑞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古郯支行中的存款5100元。上述款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徐州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