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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俞静岳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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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佃法,男,汉族,郯城县庙山镇。被执行人俞静岳,男,汉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马天宇,男,汉族,郯城县郯城镇。被执行人王广兰,女,汉族,郯城县郯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俞静岳所有的在上海市虹口区建设银行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杨青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