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大岭村。2013年7月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刑诉[2013]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李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孙钦欣
书记员:厉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