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吉娟,大草原烤羊腿业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裕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娟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吉娟负担。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姜义斌审判员:刘文胜
书记员:芮君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