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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刘吉娟与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芝行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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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吉娟,大草原烤羊腿业主。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裕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军福,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娟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吉娟负担。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姜义斌审判员:刘文胜

书记员:芮君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