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冠良。被告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法定代表人权克军,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冠良诉被告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冠良负担。
审判长:王海林审判员:姜义斌审判员:刘文胜
书记员:芮君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