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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烟台市粮油储运公司与烟台康华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芝民二初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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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烟台市粮油储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16号。法定代表人于鸣皋,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康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付18-2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楠松,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粮油储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市粮油储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0元,由原告烟台市粮油储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元彬审判员:邹艳代理审判员:董海涛

书记员:宋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