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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黄宁熙与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2009)芝执字第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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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宁熙,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福旺街074号。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捷爱斯路7号。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32739.76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开户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