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宁熙,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福旺街074号。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捷爱斯路7号。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32739.76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开户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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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宁熙,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福旺街074号。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捷爱斯路7号。
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海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存款32739.76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开户帐号:12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