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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守连、韩春云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0)芝执字第5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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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62号。被执行人王守连。被执行人韩春云。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华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青年路35号。被执行人烟台鑫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路39号。

拍卖被执行人烟台交运集团华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F-号金龙牌客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东超审判员:任泽英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陈大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