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道敏,1964年11月6日。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
一、原被执行人姜志胜所有的鲁F号富康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姜静所有。二、买受人姜静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夏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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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牟道敏,1964年11月6日。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
一、原被执行人姜志胜所有的鲁F号富康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姜静所有。二、买受人姜静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夏海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