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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牟道敏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芝执字第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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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牟道敏,1964年11月6日。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

一、原被执行人姜志胜所有的鲁F号富康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姜静所有。二、买受人姜静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夏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