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郑家村。
将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所有注塑机NCT250、NCT560机械设备各一台以293148元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车伟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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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郑家村。
将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所有注塑机NCT250、NCT560机械设备各一台以293148元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车伟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