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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建筑合同执行裁定书

(2006)芝执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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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郑家村。

将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华实业总公司所有注塑机NCT250、NCT560机械设备各一台以293148元价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锦文

书记员:车伟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