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会勋,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月英,退休干部。
划拨被执行人杨月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南大街支行(账号4056)存款4100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账号:2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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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会勋,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月英,退休干部。
划拨被执行人杨月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南大街支行(账号4056)存款4100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账号:2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