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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会勋与杨月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芝执字第2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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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会勋,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月英,退休干部。

划拨被执行人杨月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南大街支行(账号4056)存款4100元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账号:2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锦文

书记员:郝善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