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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滕刑初字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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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秀娟、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秦某与秦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至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村东南河沟内,使用吊车等工具盗掘古墓葬(该处属滕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北池墓群)一处,盗得汉画像石8块等物品。当月26日,涉案的汉画像石8块被滕州市汉画像石馆扣押。另查明,被告人秦某2013年1月14日因吸食冰毒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5月15日因吸食冰毒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6月18日因吸食冰毒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秦某某、刘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秦应某、邱某某、秦元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及所附名单,滕州市汉画像石馆出具的证明及滕州市文物局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秦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盗得的汉画像石8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以标

书记员:奚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